繼殺人未遂者受法官表揚「情操高尚」之後,又有政見不同人士刺中梁國雄一刀,得到「熱愛社會」殊榮,法官判案態度,果然保持獨立,至少判詞不管人之常情,證明不受輿論影響,三權果然夠分立。
刺客高齡八十有一,比「情操高尚」那位更出位,聲言「替天行道」、「是為香港出頭」、「是為大家好,唔係為自己」,更在大院內開名:「一個許智峯,一個黃之鋒,遲早都要死。」香港雷鋒針對另兩名阿峯(鋒),這算不算公然恐嚇?
元朗7.21事件,也有知名人物在撐警台上揚言要打仔,並指明鐵通所需粗度。可是也沒有犯下公然恐嚇罪,而且在法官大人跟他有傾有講時,讓大家上了一堂通識課:「食得蛇多身體好,唔為大家好,亦唔知身體好。」算是將功補過。而且,人終歸一死,陳述事實,當然不算恐嚇。還是魯迅說得好:兩個新生嬰兒,接受大家祝賀,說他們一定會死的,其實是說了實話。
刺客認罪,按例可以量刑較輕,個別案情,小民不敢評論,只是作為電視迷「熱愛社會」,因此知道律政一二而已。不過,認罪而毫無悔意者,又不知如何處理?香港雷鋒完全放棄求情,直認「有意」「冇人迫我,我自願」,一句「是為香港出頭」,再一句「為大家好,唔係為自己」,咁就真係死。 刺客當場遭逮捕時說:「呢啲人喺香港搞搞震,喺中國搞搞震。我嚟教訓佢,等佢知道香港有好多人唔喜歡佢。」快必都不准保釋,刺客則可以保釋,此刻「我們都是xxx」喊得震天價響,在香港搞搞震的人,何止阿峯,萬一後有模仿犯,將會人人自危。
問題在於何謂「搞搞震」,同樣是退休老人,也在搞搞震,都是為香港好,中國好,沒人迫他們,都是自願。唯一可堪告慰者,所有搞搞震的人,都「熱愛社會」,包括藍絲黃絲,大家都是為香港好,只是熱愛社會的方式不同,此後殊途同歸,皆為「情操高尚」之人。
刺客表示「有槍都會打」長毛,判官聞言相勸:「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七七七聽到了沒有?防暴警對熱愛社會的搞事份子,請記住:己之所欲,亦勿施於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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