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自上任以來,「國家」「中央」不離口,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國家」有53次,「中央」41次,有人問這「到底是國家報告還是香港《施政報告》」。在講到通識科時,又說要培養學生認識「國家」,認識「憲法」與「《基本法》」,首先要「了解國家憲法要求」。
講了這麼多「國家」,林鄭沒有告訴香港人,「國家」是甚麼?事實上,在中國的所有文宣中,也沒有清楚告訴人民,「國家」是甚麼?
國家,按普世含義或只是根據常識,它就是由人民、土地、主權這三個元素組成的實體。三者的優先次序,按孟子的說法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就是統治權,即主權的體現。孟子的經典說法是:人民最重要,土地其次,主權最輕。美國憲法第一句是:「We The People」,開宗明義由人民立憲。在現代西方文明國家,執政權力,即主權的合法性體現,源自每隔幾年人民投票的授權。這就是主權在民的體制: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個人權利最大化。
香港《基本法》固然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而產生,但根本性質與中國憲法完全不同。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這是國家權力最大化的條文。《基本法》沒有這樣的規定。中國憲法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列有許多公民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還有一連串不得這樣、不得那樣的規定。《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的「義務」,只有一條,就是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香港《基本法》與此相反,第37條訂明香港居民有自願生育的權利。前者是人民要服從國家,後者是人民有天賦人權。《基本法》第39條關於兩個人權公約,規定香港如有關於居民權利的任何立法,必須限制都不能與兩個人權公約相牴觸。因此,《基本法》可視為人權憲法,是個人權利最大化的法規。
倘若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基本法》,不是作為中國憲法的例外法規去實行,而是服從於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憲法,那麼就會產生越來越深厚、尖銳的深層次矛盾。行政首腦越強調「國家」,與執着於個人權利的市民的矛盾就越尖銳化和表面化。
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怎樣詮釋「國家」的定義呢?中國出版的《漢語大詞典》沿用列寧主義的解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壓迫和實施統治的組織」。
中國現在的統治階級是甚麼人?被壓迫的是甚麼人?中國憲法凌駕香港《基本法》,會讓香港變成甚麼模樣?沒有比中國無遮掩的憲法51條和《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更清楚了。
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國家,講到愛國,人民都明白那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而愛國;國家權力最大化的國家講愛國,會造就怎樣的光景呢?作家柏楊1987年接受我訪問時說:「這個國家不能再愛了,再愛就愛死了」,因為「幾乎每一個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用害這個民族的辦法來愛這個民族。」
林鄭無時無刻不表示她的「愛國」,在她的「愛國」施政下,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地位漸漸消失,發達國家開始禁制高科技產品輸往香港,香港作為中國的白手套與發達國家聯繫、作為中國吸取外資的要寨地位趨於式微,對中國來說,香港漸失去利用價值。林鄭所作所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再愛下去,香港死了,中國也被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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