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黨的領導」不能寫進憲法條文(嚴家祺)
文革憲法條文有「黨的領導」
1975年,這是毛澤東發動文革的第9個年頭。當年1月,中國召開了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這部憲法,把「黨的領導」寫進了憲法條文。1978年3月,當時華國鋒是黨的主席,在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新憲法中,仍然在第二條中保留了「黨的領導」條款。在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條文中,之所以寫進「黨的領導」,唯一原因是文革中和華國鋒當政時,「黨的領導」有明確的含義,這就是「兩個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維護,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也就是說,不遵循「兩個凡是」,就是反對「黨的領導」。
在1978年「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大討論後,華國鋒的「兩個凡是」遭到了否定。這樣,1982年通過的憲法,在憲法條文中刪除了「黨的領導」條文。這次修憲,又回到了文革的1975年,在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憲法條文與憲法序言不同
憲法序言有許多與法律無關的陳述,例如,憲法序言說,「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這些陳述,沒有法律效力。今天,台海兩岸不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仍然把「中華民國」寫進憲法序言。把「黨的領導」寫進憲法序言,與寫進「中華民國」一樣,並無法律效力。
憲法條文與憲法序言不同,憲法條文具有法律效力。憲法31條,明文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可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不一樣,這就是鄧小平所說的「一國兩制」。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共產黨的「黨的領導」。
如果這次修憲,把「黨的領導」寫進憲法條文,在未來憲法實施時,就需要界定甚麼是「黨的領導」。但事實上,「黨的領導」概念本身,是難於在法律上作出界定的。1977年,鄧小平反對華國鋒的「兩個凡是」,沒有人認為鄧小平是反對「黨的領導」,而習近平的父親習仲勛在1962年因一本小說《劉志丹》,就被定為「習仲勛、賈拓夫、劉景範反黨集團」成員。在今天,甚麼是反對「黨的領導」呢?如果有一個周永康這樣的人,當上了一個北京市黨的領導人,一個黨外公民,不服從周永康這樣的領導,怎樣判斷這個公民是否反對「黨的領導」呢?如果一個中央委員「妄議」了一位政治局常委,就像文革中「妄議康生」、「妄議江青」一樣,是否就構成了反對「黨的領導」?
黨外公民毋須遵守黨章
憲法不是黨章,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每一個人,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共產黨的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人大委員長都不能違反憲法。但中國共產黨的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黨外公民,都可以不遵守。這就是說,在中國,有90%以上的人,都毋須遵守中國共產黨的黨章。
在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執政黨。而且,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成員邦的執政黨,可以不同於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的執政黨。現在美國的執政黨是共和黨,但在加利福尼亞州,執政黨是民主黨。共產黨從來沒有在印度全國執政,但1977年以來,印度共產黨多次在西孟加拉邦和喀拉拉邦等地執政。執政黨是通過黨的領導人擔任了中央政府或地區政府的行政首腦或行政長官,來推行黨的方針政策的。1982年憲法,包含着鄧小平「黨政分開」的思想,就是要通過中共各級領導人擔任中央和地方政府領導職務來推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
不能忘記文革教訓
文化大革命的教訓,是不能忘記的。從文革開始時,毛澤東為了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公然撕毀憲法,在林彪和中央文革的推動下,用毛澤東思想和毛澤東語錄來代替憲法,由於「思想」和「語錄」有許多非法律用語,這就造成了自稱自己「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的兩個或多個派別的大混戰。1975年憲法是「黨政不分」的憲法。這與世界歷史上「政教不分」會發生的問題有某種類似性。在「政教不分」的情況下,用宗教經典代替法律,出現過許多宗教糾紛,甚至宗教戰爭。現在伊朗憲法明文規定,「所有法律和規章必須依據伊斯蘭的準則,這一原則適用於憲法所有條文以及其他法律,判斷法律條文是否符合伊斯蘭原則是監護委員會裏的毛拉們的責任。」
鑒於上述原因,在1982年修憲時,不得不把「黨的領導」從憲法條文中刪除了。今天中國修憲,要重蹈1975年文革修憲的覆轍,把「黨的領導」塞進新憲法的條文中,這條路是走不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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