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星期六

一鼓歪風說判詞(陶傑)

一鼓歪風說判詞(陶傑)


特區上訴庭三名大法官聯手重判黃之鋒等三人入獄,為了解釋重判理由,還謹重推出六十四頁的中文判詞,但判詞卻被指為寫得像人民日報社論。
我感到好奇。香港的大法官長期被愛國的中國人定性為黃皮白心,受英國殖民主的普通法和西方的「無罪推斷」等理性思維毒害。為了響應梁愛詩「法官也要愛國」的號召,開始自我改造一下思想,追上十四億人民的步伐,做一個全面的中國人,落實三權合作,長遠來說,絕對不是壞事。
若對所謂人民日報社論不懷偏見,大法官判詞向人民日報看齊,也不應該帶有道德判斷。
此一判詞,平心而論,看得出三大法官學習人民日報社論體的漢語已經很努力,但可能剛起步,尚有一點瑕疵,以下茲以一個中國語文研究者的身份,由學術角度來商榷一下。
首先是判詞第六段:「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歪風」一詞,確實很中國,如「堅決抵制資本主義的歪風邪氣」,但是如果我的中文還可以,如果我沒弄錯,應該是「一股歪風」,而不是「一鼓」。一鼓作氣,才是「一鼓」。人民日報社論是很嚴肅的文獻,毛主席說:「世界上怕就怕認真二字,共產黨就最講認真」,三大法官的判詞,如果真能讓人民日報的校對員校一遍,會更好。
判詞指「三名答辯人都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地主壞分子」、「修正主義分子」、「港英殘餘分子」,「骨幹分子」這四個字用得好。
但是:「該等人士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行為有錯」,既然是「分子」,忽又改稱「人士」,犯了對目標被告定性不一致(Inconsistency)一弊。對於敵人,人民日報從來不以「人士」尊稱,而是「一小撮人」或「一小撮別有用心的壞分子」。士者,四民之首,對待這等破壞社會的骨幹分子,還「人士」什麼?
還有「本席」同意潘法官的判決等同中國稱「我公司」、「我廠」、「我政府」,不講「本公司」、「貴廠」,所以應該用「我席」、「我庭」,中國人的味道濃一些。以上各Point,只是本欄,不,我欄的語文角度意見,與這三大法官判决的正誤無涉。學寫中文,任重道遠,三位大法官的起步,與林鄭特首開局一樣,已經很好了,I am imp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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