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星期二

大劉與你 - 陶傑

大劉與你 - 陶傑




特府修訂「引渡法」,全城恐慌,但保安局長說,特首雖然一人簽署引渡,唯並無獨權,受害人還可以提司法覆核抗辯,有法庭在「把關」,法庭會檢測引渡的證據和理由,再頒令是否批准。

此時香港富商劉鑾雄先發制人,向法庭司法覆核,控告特府之修改引渡法,違反基本法、違反人權,並要求廢除引渡之追溯力。

以大劉身陷之「歐文龍受賄案」,被指向澳門官員歐文龍行賄兩千萬。但同案內容,根據故事情節披露,大量在香港發生,因此香港的廉政公署,同期早就向大劉調查。

澳門法庭將大劉判刑五年三個月之後,香港的廉署也深入調查,決定不起訴。

引渡法一修改,澳門若「依法」向香港特首提出引渡要人,特首即可斬釘截鐵拒絕,因為以香港的司法程序,香港廉署已經結案。經過香港司法驗證,大劉這個人無罪。The buck stops here。 

既是如此,特首林鄭本可以大方以劉鑾雄案為例,公告香港商界:任何鄰近地區指控香港人犯了法,而同案又經港方警方、律政司或廉政公署調查後決定不起訴者,即此案在香港已有The buck has already stopped here的裁決了。有如乘客登機,出關後經過電子安檢,清白與否,以香港憑普通法檢視後不予起訴之決定為準。

因此無論「引渡法」修改與否,如大劉這類案件,與任何「引渡」無關係,特區政府絕不會將大劉移交港外地區。當廉署決定不起訴大劉時,現任特首不是在北角街市的一個賣菜小販,而是政務司司長,此案在法律上的是非,林鄭心中清楚。

既然是經手人,就不應對大劉的質疑,閃縮不答,說什麼既已進入司法覆核,不便回應。香港之英式普通法,不如葡國佬留下那一套粗疏,可憑一本字跡模糊不全的友人派錢手冊,判了有罪。身為香港特首,基於常識,就這件你做政務司時跟進已了案的事,給商界一顆定心丸,出來擔當說一句話,大劉根本就不必花錢去請大律師什麼司法覆核。

英治時代,布政司早就打一個電話交底,記者公開問,光明磊落的答:劉先生是香港納稅人,亦香港公民,受香港法治保護,絕不引渡。

講一個錢字,總明白了吧?生意人在香港交稅,交得比市民多,人權在此等骨節眼上,卻不受保障。特首那份高薪,是納稅人供養的,正如蘋果日報是廣告商供養。這不是劉某一人之事,是香港商界生死存亡。而以劉鑾雄之千億家財,爭人身安全之際,這個政府卻顧左右而言他,中小商人將來有事,你會相信這個政府會為你撒下一張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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