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

口水是如此浪費的 - 陶傑

口水是如此浪費的 - 陶傑




所謂港獨,在香港特區,爆發的只是一場語意學的爭論:「討論」港獨,是否等同「鼓吹」港獨,而「鼓吹」港獨,是否等同「推動」港獨。

象形中國語文在這方面,比較簡單。簡單有簡單好,可以用視覺辨認。象形中文由倉頡發明,不忘初心,「討論」兩字,皆「言」字邊;「鼓吹」的「吹」,是「口」字旁;但「推動」的「推」,則以「手」為部首。

「討論」重「言」,而「鼓吹」之吹,也限於口,唯多帶一隻鼓。討論必有雙方面,和聲細氣,必有不同意見之碰撞交流,亦所謂「和平理性」。「鼓吹」則雖亦屬於口頭,但有一面鼓,很明顯,加強了力度,可以是「鼓其如簧之舌」,帶有激烈游說之意。

如果香港歷史上從來沒有「淪」為過英國殖民地,是一個純象形文字的中文法律區,由皇帝直接頒旨,規定對於港獨:討論即鼓吹,鼓吹即推動,推動即行為,行為即造反,全部斬首。中國三千年來,直到今日,皆是如此「治國」。

但不幸香港又是國際城市,基本法保障,實行英式普通法,香港法例以英文撰寫。將來禁止港獨,是如何的禁法,在法理上,須以英文訂明。這就麻煩一點。

英文不是象形文字,沒有又是嘴巴又是手腳的部首,長於表達抽象的思維。單「鼓吹」這片範圍,即有:instigate,incite,agitate。而在「討論」那一區,discuss之下,可以advocate,也可以defend。層次細緻不一。

中西文化一衝突,特區中環精英,七嘴八舌,即出現語意學大混亂。港大校長張翔、中大校長段崇智,俱「浸過鹹水」,俱稱「港獨可以討論」,唯須「和平理性」(這句屬於「冗論」(Tautology),因為討論言字旁,本身必和平,若打起來,則「討論」已經終止)。

二○一二年十月,行會葉劉淑儀嚴正指出:「港獨討論不違反二十三條,確保不以言入罪。」同日范徐麗泰說:「發表港獨言論,不表示有任何實際行動,要立法的時候,不可以言入罪。」譚惠珠亦指:「討論要有正反意見,不能單方面討論港獨,要有清晰聲音表示港獨違法。」亦即:港獨問題,街頭演講不可以;但搭台討論,只須有正反,則可以。在討論之中,主張港獨、為港獨申辯,俱可,不論在校園,還是在維園。演說途中,遇有路人駁斥,演說發展成Q and A對話環節,則「犯法」始,又以合法告終。

香港人在英治時代,口水分泌用於咀嚼食物,不必噴論浪費時間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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