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思講「內地法規」? (林夕)
再有香港記者採訪時遭暴力對待,這次不是被莫名其妙的「老百姓」毆打,是公安對記者叉頸、壓地上反鎖,戴上手銬回衙門。上次汶川的「老百姓」尊稱記者為「老師」,這次不但沒有被道歉這台大龍鳳,記者老師更被認罪,被悔過,否則不能取回被奪去的記者證。
上次事發時,政府要「進一步了解」勉強說得過去,萬一冤枉了「老百姓」就罪大惡極了。這次公安一錘定音,反咬記者妨礙執法,港府還要了解什麼?官員以一句:「對事件感到奇怪」和稀泥,實在奇怪。
按過去類似事件,港府回應有敷衍三部曲,第一,案情尚待了解,第二,對任何暴力行為都不可以接受,第三,我們官員或記者出外辦事,都要尊重當地法規。
這三部曲都可圈可點,如果暴力事件發生在內地,經了解後真相大白,亦會模糊化為「任何暴力事件」,於是亦不會單獨譴責評論任何個別案例。然後入鄉隨俗,按當地法規辦事,即是受到任何暴力對待,唔駛旨意港府保障記者採訪權利,連譴責一下「不能接受」的暴力行為均屬天方夜譚。
尊重內地法規?依內地若有若無的法規,記者被抓後,不能有律師甚至第三者在場,保障法律權益,被打傷後也不能即時接受治療,寫完「悔過書」之後,才能放你去檢查療傷,港府任由記者自生自滅。正如唐唐說:「任何人都應該守法,無論去到邊度都要受當地嘅法律嘅守法嘅行為。」所以香港記者遭遇不守法的公安,亦打死無怨,意思應該就是這樣,要守法,就不要執行記者天職,別採訪探索真相,要守法,坐定定抄新聞聯播當新聞稿就可以,那麼也不必北上,港媒也不必設有駐內地記者。
港官好意思講內地法規,可恥又可憐,更可笑是,推銷大灣區者常常丟出一大賣點當寶,彷彿很有吸引力: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公佈兩批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當中涵蓋教育、就業、創業和日常生活等範疇,令在內地港人,包括青年人在相關領域享有內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內地居民有什麼待遇?真老百姓遇事要維護權益,按內地法規找律師,內地維權律師也自身難保,一個個被抓捕,這種居民待遇,怎麼會是個賣點?說這話的人,是不是該向港人寫「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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