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星期日

數下流人物,還看湯渣(馮睎乾)

數下流人物,還看湯渣(馮睎乾 )


《老子》有句話:「大國者下流。」湯家驊投靠強大祖國,成為下流中人,這已是值得驕傲的成就,何況他還享有「湯渣」美譽──眾所周知,湯渣蘊含豐富食材精華,對身體極有益──更是羨煞旁人。但觀乎湯渣近日言論,似乎有點「渣流灘」,辜負祖國期望。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並「確認」這安排符合《基本法》,大律師公會質疑決定欠法理基礎,等同說「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護主心切的湯渣,隨即在電台回應,指大律師公會「過分」,對人大常委不公平亦不尊重。不尊重?屁,大律師公會這樣說,不但尊重,簡直敬重。「人大常委會說了算」,是事實,亦顯官威,跟路易十四的「朕即國家」不遑多讓。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也直言,不能簡單說《基本法》哪一條是法律基礎,總之安排合憲合法,因為常委會「一言九鼎」。瞧,京官力能扛鼎,比林鄭更好打,不用湯渣護駕,何況他衝出來只是做應聲蟲,拾李飛、張曉明的唾餘,未免太hea。
湯渣唯一原創的話,卻政治不正確得震驚十三億人。他說,「一地兩檢」像九七前香港租借予英國,行英國法律,「香港人應該最清楚了解這情況,因為過去百幾年都是活在租借地」。哈哈,中國人不都認為香港租予英國,是一段喪權辱國的黑歷史嗎?湯渣難道暗示「一地兩檢」是恥辱?把偉大祖國和萬惡的英國相提並論,反了反了。林鄭說「一地兩檢」是「大好事」,湯渣若想為好事盡一分力,助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妨解答我以下一個疑問。
《基本法》第18條這樣寫:「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換一下語序,不改原意,就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施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對不對?這種句型跟「車上不准吸煙」、「在公眾場所不得大小便」,完全一致,意思十分明白,即是說,在劃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均不許做某件事。現在京官與港共政府解釋第18條,卻說它只規定不得在「整個香港特區」實行全國性法律,由於高鐵西九站口岸並非「整個香港特區」,所以在那裏執行內地法,也不違反第18條。
不用大律師公會開聲,智力正常者也該滿頭問號。假如用人大常委的思維解讀「車上不准吸煙」,即表示「你不准在車上整個範圍吸煙」,或「全車人不准同時吸煙」;換言之,你可獨自在車上吸煙,或在不施展分身術的情況下,在車上某處吸煙;簡言之,「車上不准吸煙」,即是「你可以在車上吸煙」。「在公眾場所不得大小便」亦作如是解,不贅。這樣做閱讀理解,不是中港法律上的小矛盾,而是語文上的大撕裂。但我們不妨尊重「一言九鼎」的人大常委,嘗試把《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字眼,統統理解為「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試看《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按人大常委邏輯,不可跟中國分離的,是「整個香港特區」──正如不實施全國性法律的,是「整個香港特區」──但部分香港特區分離,仍符合《基本法》。換言之,馬料水、薄扶林、大埔、西環等皆可獨立,你現在也可把床或屎坑直接從中國分裂出去,只要留下部分香港(如港共政府總部)跟祖國長相廝守,那就不違反《基本法》了,對不對?
期望湯渣運用他的法律知識,解開我的困惑。幾乎忘了說,投共有個好處,那就是:一旦你投了共,其他什麼壞事也能被原諒。前天看見有位網友說,寧願湯渣是「十一哥」,那麼他反而更值得同情。太發人深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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