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法治已死?香港法治最黑暗的一天?】
岑敖暉
到了今天,我們終於可以大膽的說出來:香港的法治不是已死,而是根本地從基本法開始生效的一天,法治就從來沒有存在過。當人大能不受限制地凌駕香港法律的時候,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該政體中是沒有人能夠凌駕法律這一點就不能達到。換言之,一天香港基本法存有第158條,香港一天都不可能享有法治。
美國一名法律學者Michel Rosenfeld曾經提過法治最重要的要求有三:第一,國家只能要求公民遵守已經公開地頌佈的法律,第二,國家的立法功能和司法功能是分開的,以及第三點,也是為何香港其實自97年以來根本沒有「法治」的一點,是在該政體中是沒有人能夠凌駕法律。(In the broadest terms,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 that the state only subject the citizenry to publicly promulgated laws, that the state’s legislative function be separate from the adjudicative function, and that no one within the polity be above the law. 【註1】)
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們怎樣能夠期望,或幻想香港其實是享有法治呢?基本法中第158條清楚寫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這一句,以及過去幾次的釋法和即將到來的這次釋法,都清楚說明一點:在這個政體中,其實是有人、有機構,亦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能夠凌駕法律,也能夠肆意把其政治意志僭建、強加在香港人和香港的司法系統身上。無論是在十二年前強行把政改三步曲僭建成五步曲;或是今次的宣誓釋法,都是清楚地、暴力地、赤裸地把北京政權的政治意志不受限制地強加在香港人身上,如同人大八三一決議一樣,同樣的戲碼已一次又一次上演,只是在不同場合。
我們可以司法覆核政府的決定,但我們沒有任何機制覆核人大的決定,沒有任何方法去推翻它的決定,當一個專制北京人大可以強行以其政治意志去解釋香港法律的時候,而沒有任何制衡機制時,我們真的能幻想我們真的曾經享有法治嗎?我們真的能夠捍衛一樣十多年前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嗎?
在這個理解下,基本法只要一天存有第158條,人大一天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北京一天都能隨意地根據基本法該條條文、肆意以其政治意志強加在港人身上、香港的司法系統身上的話、一天人大依然保持其至高無上、不能被制衡、不能被挑戰的地位的話,香港一天都不可能享有真正的法治。
有人說青政引清兵入關,但其實就在基本法起草完畢一天,這個關口已經開啟了。若有人、有政治人物、法律界人物要繼續自欺欺人,硬要blame青政、硬要相信香港一直有法治、硬要相信基本法能保香港平安的話、硬要對人大能隨時以政治意志凌駕香港司法體系的事實視而不見的話,實在無話可說。
司法系統是我們需要捍衛的陣地,我不會不同意,但是否要盲目地相信一樣不存在的東西能保香港平安呢?
歸根究底,我想帶出的是,我們不要有存活在「法治可保障港人」的泡沫幻想中,民主的力量、人民的力量,才是我們最終可真正倚靠的東西。
這也是超越基本法的民主自決路線的其中一個重點。
註1:Michel Rosenfel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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