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

議席判決的疑問(時事評論員 林忌)

議席判決的疑問(時事評論員 林忌)

 

高等法院就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議席的司法覆核,裁定政府勝訴,取消兩人議員資格,並禁制兩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及聲稱擁有議員身份,再宣佈立法會主席無權准許為二人再宣誓,聲稱判決與人大釋法無關,無論有否釋法,結果也一樣。
然而眾所周知,釋法前後的結果,永遠都不會是一樣;英國著名案例R v Sussex Justices, Ex p McCarthy﹝1924﹞1 KB256留下一句判詞: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公義不止要彰顯,其彰顯更要人所皆見);今次市民對法庭觀感之不同,是以往泛民多次司法覆核保皇黨在議會的不公,法院多以「三權分立」,或不干預議會內部事務為理由,宣佈法庭無權為此裁決;如今法院卻一反以往對立法會內部事務採取「不干預原則」(Non-intervention),不但判取消游與梁的議席,更進一步宣稱立法會主席無權安排再監誓,推翻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的說法,甚至以往的裁決。而此新觀點竟然和人大釋法一致,由政界到法律界,都有很多人感到錯愕,會因此產生法院為「迎合」人大才作此裁決,對司法獨立的傷害已經造成。
判詞第13段提到:「梁與游均沒有藉陳詞或證據,去提出正面的論據,證明他們據稱在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已符合《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中訂明的規定,或證明上述行為並不構成《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此為案件的另一大疑問,對接連有關議員與特首的宣誓司法覆核案件,都有密切的關係。
法官認為梁與游沒有爭辯這點,其原因是甚麼?另一方面,法官介入議員的政治取向,去判別議員是否「承認一國兩制原則」,是進入了危險的領域,即法官以法律去介入了議員的政治取向,這點或與2004年夏正民法官就梁國雄一案的判詞有所出入:「議員(在宣誓時)可宣示他的政治信念──如果立法會容許」
連「香港不是(不同於)中國」(Hong Kong is not China),也可以變成「客觀上」「不認同一國兩制」的證據,那麼如果有人聲稱「支持香港獨立……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復存在」又如何呢?我承認一國兩制,但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幸)滅亡了,我則希望香港可以獨立,這樣的政治取向又會否被「政治審查」,還是變成古代般,因為「詛咒國運」要「誅九族」呢?

政權輸打贏要

更不用說經過人大釋法後,一大堆誅心的「真誠」與「莊重」要求,以至梁振英與黃定光「忘記」了香港,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故意擦鞋」的質疑了。梁游沒有去爭辯的「口音」問題,卻開啟了另一個疑問──如果一個人英文口音不準確,把China讀成「痴拿」,是否「故意」?又例如蔣麗芸非常自信,但客觀上是普通話口音不準確,卻選擇普通話來「故意擦鞋」,在宣誓不斷錯讀音,又是否「故意讀錯」因此要取消其議席?
這些無窮無盡的司法覆核,將嚴重影響香港的選舉制度,法院將要承受沉重的政治壓力,在雙重標準的質疑聲之中,就這些高度政治敏感的案件作出違反選民傾向的裁決,實在荒謬之極。一個把《基本法》條文白紙黑字承諾隨意玩弄,三十年來不斷事後「亂釋」的政權,一個由上至下充滿謊言與欺騙的國家,卻在審判別人「不真誠」,實質是為選舉輸打贏要,以玩弄法律條文,去打壓異見與反對聲音,置民生於不顧,這種行為不但無助爭取香港人的民心,長遠而言只會令香港,壓抑越多,反抗越大。

林忌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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