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警就是法律 - 林夕
港版國安法實施,會保障香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前天警察的武力、暴力、權力,似乎在危害市民安全多於保障國家安全,大大打了大大與林鄭的臉。
草擬條文在參與xxxxxxxxxxx行為後面,加上「活動」兩字。工聯會吳秋北認為無須解讀,活動與行為沒什麼分別。
有,無論將來審判定罪在大陸抑或在香港,在「犯罪現場」如入無人之境,視法律為如無物的防暴警,決定要逮捕誰就抓捕誰,看不順眼、大大聲喊話、勸喻雙方冷靜,要抓就抓。
且看前天各區共抓捕三百多人之中,各式罪名隨意任用,已到了「看心情吧」的水平。暴警情緒早已失控,心情壞到要看心理醫生,分辨活動與行為的分別,不分是非的人,反而化身黑白無常。
暴警「相對平和」抓人時,別問憑什麼,只要街上有人,限聚令取消以後,自古以來就不愁藉口。佛家「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是核心價值:「出街即是上街,上街即是行為,行為即是活動,不幸路過走避不及,即是沒有跟恐怖份子拼死切割,拼死切割途中,粗暴逃走行為,即是參與暴動。」
一切都是暴警說了算。
你跟他理論,就犯了……擾亂公共秩序,還是煽動罪好呢?問問常任義務調解員許智𥧌議員吧。
剛剛復課學生,已失去「安全放學」的自由,回家途中,若不幸迷路,走進不知何時被暴警劃出的防線內,小學生請排隊上警車。這又犯了什麼罪?不如就用非法集會吧。
朗豪坊外截查三十人,看看背囊有什麼,物品可疑與否,要看暴警心情,要誇大恐怖份子暴動真有其事,當然什麼都可疑,當然身懷危險物品罪,以重犯手法處理,全乖乖坐地上,再坐上警車。
現場圍觀街坊激動落淚,忍不住指罵暴警。另有青年不滿暴警無辜斥喝路過少女,態度欠佳,速龍以一對十,衝上去制服在地,又一個上警車。
此刻,罵警只是煽動群眾情緒罪、阻差辦公罪,八月後,選舉前,若辱警罪過關,選擇就多了。嗯,「站在街上很久罪」如何?在銅鑼灣看見眼中釘教牧陳凱興,順手將陳牧師綁上雙手,又上警車,罪名是……傳教?也好。香港老闆之一夏寶龍是浙江教堂十字架拆除專家,又不是中共欽點的教會頭目,你還敢在香港傳你的教?危害國家宗教政策罪,行!
防暴警既已變成防止香港暴力來源,亂不亂他們決定,警察才是第一線話事人,難怪有速龍說,我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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