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国安根據哪條法例把周庭「送中」?
今早李家超被問及周庭事件,火力全開批評她「出賣誠信,砌詞搵藉口去欺騙同情,嘗試自我製造光環,行為可恥」云云。
特首這種反應固然是意料之中,卻迴避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香港国安到底有沒有像周庭所指,以「返大陸參加『爱国遊』及寫『悔過書』」作為發還護照的條件?若真有其事,港警是根據哪條法律這樣做?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天受訪,聲稱未聽過警方發還旅遊証件的條件,是跟国安人員返內地遊覽,但強調保釋條件可以協商,只要雙方同意就行。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憑常識也可判斷,湯大狀的講法等於說「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是廢的。
周庭被指「勾結外國勢力」,雖然三年來未被起訴,但港警卻以調查案件為由,要求周交出旅遊證件。他們依據哪條法律剝奪周庭的出入境自由呢?答案是「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2。(注1)
這個附表2,也清晰說明了申請發還旅行證件的程序和條件:假如你的護照被沒收,你可隨時以書面陳述理由,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若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考慮各方因素後,認為拒絕發還證件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就可以批准該項申請了。
至於獲批的條件,附表2寫得非常具體,只說要繳存一筆指明的款額作擔保,完全沒提過需要「跟国安返大陸一日遊」、「寫悔過書/感謝信」或「雙方協商保釋條件」之類的東西。
如果湯家驊的說法成立,就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原來只是一紙空文,国安人員都是有法不依的——這是對国安法及国安警很大的侮辱,湯大狀要不要澄清一下?
你可能問:香港国安警為什麼越權也要帶周庭北上呢?昨天屈穎妍有個解釋:「我相信國家早料到她會一去不返,於是在她離去前,讓她好好看一眼自己的國家。」
我同意上半截「國家早料到她會一去不返」,但不同意下半句。香港国安帶周庭上大陸,不是為了「讓她好好看一眼自己的國家」,而是讓大陸国安好好看她一眼。
放周庭這樣大的事,怎會交給香港国安這類低級衙差去「寬大處理」呢?當然是由更高層的共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他們自己看過,說Ok就放行,難道你以為是按照「国安法」第四十三條,由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決定嗎?湯家驊已經暗示得很明顯了:「實施細則」寫什麼,who cares?
港府在沒有充分證據下,指控一個人犯法,禁止她出境,令她飽受精神折磨,是為不仁;默許警方僭越法律賦予的權限,妄加保釋條件,是為不義;法律白紙黑字寫下的程序,陽奉陰違,是為不信。自己不仁、不義、不信在先,卻厚着臉皮指責別人「出賣誠信」,論行為之可恥,莫過於此。
今早李家超被問及周庭事件,火力全開批評她「出賣誠信,砌詞搵藉口去欺騙同情,嘗試自我製造光環,行為可恥」云云。
特首這種反應固然是意料之中,卻迴避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香港国安到底有沒有像周庭所指,以「返大陸參加『爱国遊』及寫『悔過書』」作為發還護照的條件?若真有其事,港警是根據哪條法律這樣做?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天受訪,聲稱未聽過警方發還旅遊証件的條件,是跟国安人員返內地遊覽,但強調保釋條件可以協商,只要雙方同意就行。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憑常識也可判斷,湯大狀的講法等於說「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是廢的。
周庭被指「勾結外國勢力」,雖然三年來未被起訴,但港警卻以調查案件為由,要求周交出旅遊證件。他們依據哪條法律剝奪周庭的出入境自由呢?答案是「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2。(注1)
這個附表2,也清晰說明了申請發還旅行證件的程序和條件:假如你的護照被沒收,你可隨時以書面陳述理由,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若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考慮各方因素後,認為拒絕發還證件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就可以批准該項申請了。
至於獲批的條件,附表2寫得非常具體,只說要繳存一筆指明的款額作擔保,完全沒提過需要「跟国安返大陸一日遊」、「寫悔過書/感謝信」或「雙方協商保釋條件」之類的東西。
如果湯家驊的說法成立,就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原來只是一紙空文,国安人員都是有法不依的——這是對国安法及国安警很大的侮辱,湯大狀要不要澄清一下?
你可能問:香港国安警為什麼越權也要帶周庭北上呢?昨天屈穎妍有個解釋:「我相信國家早料到她會一去不返,於是在她離去前,讓她好好看一眼自己的國家。」
我同意上半截「國家早料到她會一去不返」,但不同意下半句。香港国安帶周庭上大陸,不是為了「讓她好好看一眼自己的國家」,而是讓大陸国安好好看她一眼。
放周庭這樣大的事,怎會交給香港国安這類低級衙差去「寬大處理」呢?當然是由更高層的共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他們自己看過,說Ok就放行,難道你以為是按照「国安法」第四十三條,由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決定嗎?湯家驊已經暗示得很明顯了:「實施細則」寫什麼,who cares?
港府在沒有充分證據下,指控一個人犯法,禁止她出境,令她飽受精神折磨,是為不仁;默許警方僭越法律賦予的權限,妄加保釋條件,是為不義;法律白紙黑字寫下的程序,陽奉陰違,是為不信。自己不仁、不義、不信在先,卻厚着臉皮指責別人「出賣誠信」,論行為之可恥,莫過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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