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星期日

致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 - 馮睎乾

致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 - 馮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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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主席:

你現在幾乎天天出聲明,揸筆多過揸槍,何不轉行當作家呢?肯定可取代屈女士,成為藍屍第一健筆。
本月二十四日,你聯同警司協會、香港警務督察協會和海外督察協會三位主席,寫公開信給林鄭月娥女士,重申「堅決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立場。我尊重你的言論自由,但以事論事,我必須坦白指出:整封信詞不達意,邏輯混亂,而寫公開信給行政長官,亦明顯違反《警察通例》第12章規定:「除《警察通例》第 27 章或《程序手冊》第 12 章另有規定外,警務人員(職務所需者除外)不得就任何事宜直接致函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政府總部局長級官員或部門首長。有關信件須經由警務處處長轉交。」本人真誠地向你查詢:《警察通例》的現況,到底是暫緩、撤回,抑或壽終正寢呢?
詞不達意方面,先談上款。你稱呼林鄭月娥為「林女士」,而我不知道「林女士」是誰,是否寄錯信?連初中生也不會犯的錯,你卻犯了,如此中文水平,連毅進也恥與為伍。關於上款的一般寫法,公務員事務局法定語文事務部的《政府公文寫作手冊(第三版)》已寫得一清二楚:「已婚女性的稱謂若冠以夫姓,全稱時夫姓先行,本姓次之,如『李黃XX議員』、『錢趙XX女士』;若只提姓氏的話,則應用本姓,如 『黃議員』、『 趙女士』 。」若致函行政長官,你該參考二零一七年行政署發出的總務通告,上款稱「林太太」。

順帶一提,總務通告也清楚指出:公務員致函特首,開首的收信人稱呼,必須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但你們的信卻公然刪掉「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字。你在本月二十五日發聲明,「強烈譴責」有人「侮辱國徽」,說「這等無家無國的暴徒,相信普天之下無不嗤之棄之」,敢問一句:若你心中有國,會省掉那最重要的七個字嗎?

二十四日的信中又說,「連月來,警隊所有人員均以最大忍耐力和無畏無懼之精神,堅定執行香港法律及全力維持社會治安,但成效差強人意,以致仍不斷被社會上小撮別有用心人士誣蔑」云云,簡直貽笑大方。首先,「差強人意」的正確意思,並非像寫信者所理解,表示「令人不滿意」,恰巧相反,它本解作「尚算令人滿意」或「還能激勵人心」,所以整句話根本狗屁不通,不,警屁不通。

此外,即使照作者意思,強行把「差強人意」解為「令人不滿意」,順着前文「連月來,警隊……治安」讀下來,「成效差強人意」一句不正正表示警隊低能嗎?四大警察協會主席,寫公開信承認警隊低能,我們市民當然認同,但敢問林主席等人:你們是否有資格代表香港警察?警方又未深入調查,你們怎知道「成效差強人意」?

至於那封信最精彩的一句,我認為是「鑒於近日要求特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之聲日漸高漲,我們認為此舉對警隊殊不公平」。為什麼不公平?完全沒有理據。行得正企得正,根本不必害怕調查。獨立調查委員會通常由法官把關,難道連警察也不信法治,或希望香港成為黑警天堂?借用湯家驊大律師評論反修訂《逃犯條例》人士的名言,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人,其實是不明白委員會的宗旨和原則,「從根本不相信本港司法獨立和一國兩制」,有關人士倒不如移民。

你在本月二十六日,又發表了強硬聲明回應張建宗司長,開首說:「張司長在還未作出調查前,向公眾妄自作出斷定警隊對錯的做法,員佐級協會給予最嚴厲的譴責。」對弄污國徽的人,你只說「強烈譴責」,但對你上司的上司,由中央政府委任的高官張建宗,你卻「給予最嚴厲的譴責」,請問員佐級警員是否要發動兵變?你之前反對調查,現在罵人不調查,是否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我看不懂。

終於明白為什麼《警察通例》規定,致高官的信件須由警務處處長把關轉交,因為你直接把信寄出的話,收信者根本不明白你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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