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星期日

到底點解啲校長可以咁惡咁肆無忌憚!?(立場新聞)

到底點解啲校長可以咁惡咁肆無忌憚!?(立場新聞)

圖片來源: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網站

筆者今早 (9/3/2019) 閱報,在同一個版面刊登三則與校長有關的新聞 (註)。 其中就日前小學女教師在校園內跳樓身亡一事的報道,指出有校內教師揭示該校校長經常當眾拍檯責罵老師,一直毫不尊重和不信任老師,並且認為是次不幸事件與校長有直接關係云云。  另一則新聞是元朗小學校長會在一所小學舉辦的教師發展日中容許左派的教育工作者聯會代表公然宣傳招募入會,以及派發大灣區樓市全攻略課程單張,如此這般與專業發展內容極不相稱的安排簡直匪夷所思。 還有一則就是深紅色彩的新界校長會向會員發信,以慶祝中共建國七十周年為由,舉辦電影欣賞會,觀看那齣在香港票房慘淡的國產科幻電影《流浪地球》,同樣令人發噱不已。
筆者以為,後兩者的報道反映出當前教育界「紅潮泛濫」,校長會中人早已不乏趨炎附勢的人,做出媚行醜態,不屑多談也罷。 可是,前者人命攸關,況且那位老師「選擇」在校園內自盡,多少有點「控訴」的意味,雖然至今未有具體佐證顯示校長的治校手段與輕生教師的悲劇相關,還是值得認真談談校長管理學校的權責、處事手法和教師工作壓力等問題。
無可否認,千禧年教改引進的「校本管理條例」徹底改變過去學校管理的架構和運作模式,影響深遠的更是教育局因而借「放權讓利」和「拆牆鬆綁」之名,以至凸顯為家長、教師和其他持份者所謂「充權」 (empowerment) 的動聽悅目包裝,趁勢把一向承擔監管,以及督責學校管理和運作的法理責任,輕卸下來而置身事外。 經過爭議和官司糾纏後的「校本管理條例」最終在2003年全面落實,全港公營和資助中小學必須設有具法人地位和獨立於辦學團體性質的法團校董會,直接向政府當局問責。 可是,按條例規定,辦學團體仍然實質上掌控著法團校董會60%的席位,也就是說,其他40%成員根本沒有制衡辦學團體的影響力。 筆者可以毫不客氣的說,法團校董會內的家長、教師、校友和獨立人士等成員,大多只不過是形同「政治花瓶」的裝飾性質人物。
在法團校董會中,校長按法例是當然的成員,而法團校董會主席,即學校校監,原本就是法理上的學校代表。 可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校監極少參與學校日常運作,校長可算是學校真正的領導人和掌權人,而在一般管理方面更是校監的代言人或代理人,可說間接是僱主代表,但是從僱傭角度看,校長又是學校僱員,與一般教職員的身份無異。  雙重身分的一校之長因此成為學校最關鍵的人物,其管理作風、處事取態和個人操守更為重要,而假若校長取得校監的信任,可謂大權在握。 筆者身為校長十年,從工作經驗所得,以及參與教師工會事務逾二十五載的觀察所見,中小學王國的仗勢弄權校長可謂不少。 可是,教育局往往放軟手腳,以「校本管理」為遁詞幌子,不願或不敢直接處理學校管理和所引起的投訴或糾紛,將問題推卸給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並沒有恰如其分的扮演政府當局積極介入的角色。 須知教育經費是納稅人繳付的公帑,政府部門和公僕豈能這麼消極的抽離其學校管理事務的應有監察責任!?
在「校本管理條例」的寬容空間和教育局縱容姑息的「山高皇帝遠」情況下,校長的管理學校方法和效能其實並沒有來自上層的有效檢視和明確監督制度。 此外,在校內也並沒有監察校長日常管理校政的機制。 舉例來說,每所學校都設有評核考職制度,每年對校內所有教職員進行考核,可是,到底誰人對校長的工作表現作出同樣的考核審議呢? 辦學團體有否訂下有關機制呢? 法團校董會有否定期跟進處理呢? 教師和家長有否每年都是有系統的對校長進行管理工作的「評功量值」呢?
任何管治的權力必須受到制衡,否則容易異化為權力膨脹而為所欲為。 老生常談的一句話是「權力令人腐化」,筆者以為更貼切的是「沒有有效制衡的管治權力更具誘惑性和破壞性」!  當前一校之長的管理權力必須在「校政民主化」的架構和運作過程中面對制衡、檢視和考核。 教育局對此固然責無旁貸,教師本身更必須發揮積極作用,以專業態度爭取與校長一起管理學校。 總的來說,筆者尊重校長的領導地位,不過,筆者更傾向校長和全校老師共同專業治校的民主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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