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話是否香港法定語言? (居港新西蘭律師 梁衍華)
1974年,香港通過《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律第5章),訂明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語文。該條例亦設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以執行與使用兩種法定語文頒佈法例事宜相關的職能。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前總督會同行政局在向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後宣佈有關的中文文本為真確本,並獲前立法局批准,直至現時仍有效。
假如「語文」一詞是指「語言及文字」,而「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又不是「兩文三語法例諮詢委員會」,中文真確本又是以正體漢字寫成,則語言顯然是指英語及廣東話,文字就是英文及正體漢字。
廣東話為法定語言是有案例及司法機構支持的。在Re. Cheng Kai Nam Gary(HCAL3568/2001)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文(Hartmann J)在判詞第3段指:「假設中文在香港而言是指大多數人所使用的語文,即廣東話,而不是指可歸類和稱之為中文的其他語文及/或方言,那就是說為法庭所容許的兩種法定語文的口講形式是英文和廣東話。」按夏正文法官的說法,似乎在香港非廣東話才算作方言!
另一方面,司法機構政務處於2002年11月向立法會提交的《在法院程序上的法定語文使用問題》文件第17段亦指出:「我們認為中文作為法定語文,在口講的形式來說,通常是指廣東話,但也包括普通話在內。」(立法會CB(2)415/02-03(01)號文件)。然而,若果普通話是包括在口講形式的中文法定語文內,則上海話、客家話、潮州話等口講形式的中文難道又是香港的法定語言?筆者相信香港不是用普通話辯論通過《法定語文條例》吧?
在法庭審訊中,可以用任何語文向法庭陳詞或作供,例如普通話、印度語、旁遮普語、尼泊爾語、印尼語、越南語等,但不等於這些語言就是法定語文。若果法官、律師或證人以廣東話發言、陳詞或作供,法庭謄本則是以粵語逐字作書面紀錄的。
立法會訂立法例的辯論也是用廣東話,廣東話更可以作立法會書面紀綠,亦可對法庭詮釋字義有影響。
在普通法下,當法庭審理案件而要詮釋某些字詞以釐清含義時,則可能會參考立法機構訂立法例時的會議辯論紀錄中有關官員或議員的發言,而法庭對字詞的法律詮釋可能成為案例並具約束力。這種情況不常見但亦會發生。
在2009年1月15日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所說的「鬥噏」;而2008年06月19日,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以「吊吊揈」形容被查封酒店的執達吏所趕走的旅客(立法會CB(2)2470/07-08號文件)。雖然以上兩個事例並不涉訂立法例過程,但兩者均以粵語原文紀錄在立法會會議正式紀錄上。
若果香港的立法會議員要捍衞廣東話在香港的地位,今後或許應該要求立法會作出準確的廣東話逐字紀錄。香港立法會的辯論大部份時候是使用英語或廣東話辯論,而筆者卻未聽聞過推行「普教中」的教育局官員在立法會使用普通話辯論。
由此可見,廣東話又怎會是非法定語文的方言呢?
梁衍華
居港新西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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