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魚之死,政府難辭其咎
近日出沒西貢的鯨魚,今早證實死亡,有港媒引述船家,稱看到內臟也流出來了。這條不幸游到香港的鯨魚,背部早有傷口,儘管漁護署、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均指出,傷痕非近期受傷所致,但幾日前有人發現,鯨魚傷口有擴大跡象,疑被船隻的螺旋槳割傷。
幾日前看新聞,仍說西貢碼頭有船家提供出海觀鯨服務,收費按小時計算,人均索價百多至二百元;亦有船家公然對記者說,一見到鯨魚就會駛近。(注1)利之所在,無良船家根本不可能被政府勸退,何況他們心知肚明,就算滋擾鯨魚也是沒後果的。
查《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香港確有法律禁止騷擾鯨魚,如第4條說:「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違者最高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10萬元港幣。但怎樣才算「故意干擾」,法例並無清晰定義,而警方也從來沒有執法。
然而漁護署《觀豚活動守則》早已列明:在海豚 500 米範圍內,每次只容一艘觀豚船;當海豚在船的正前方100 米內,船隻應減速或停船,以免騷擾海豚。這套觀豚守則雖非法律,但政府若有心護鯨,應該盡早向執法部門發出指令,並向公眾廣泛宣傳:若觀鯨人士故意駛近鯨魚,相距少於100米,即可能干犯「故意干擾野生動物」罪,警方可拘捕檢控。
查外國新聞,不時會見到有人因「故意干擾野生動物」被檢控,例如2013年7月,在英國漁港帕德斯托(Padstow)海域,有多達25艘小船騷擾一群海豚長達三個多小時,導致一頭海豚死亡,事件轟動英國,後來有兩個船家被警方控告,罪名成立(注2)。又如2018年7月,加拿大一個導遊沒有跟鯨魚保持100米距離,翌年也被定罪,罰款2000加幣(注3)。
翻看近日新聞及網絡照片,時見鯨魚被多艘船隻近距離包圍的畫面,有專家亦指出,鯨魚上水面覓食的行為發生變化,相信是人為滋擾所致。由此可知,「故意干擾」已攤在公眾面前兩個星期,而干擾也明顯對鯨魚造成傷害,聲稱「一日解決一個問題」、最喜歡靠警察治港的李家超,為什麼拖到鯨魚被玩死也沒行動呢?
只要港警以對付「国安犯」的決心,蒐證控告其中一個滋擾鯨魚的船家,馬上就可殺一儆百,觀鯨者必鳥獸散,今日鯨魚就未必會死了。順帶一提,殺鯨凶手也包括那些吹奏「觀鯨」的媒體,例如「大公文匯網」微博,在7月14日第一時間向大陸網民宣傳鯨蹤,標題是浮誇的「西贡现鲸踪引出海热 网民:感动震撼到流泪」(注4)。鯨魚死了,你有沒有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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