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

北京對台只喊「自古」卻避談條約 張亞柔




北京對台只喊「自古」卻避談條約 

張亞柔     2025年12月08日


在北京不斷升高對台法律戰的背景下,一個關鍵問題正逐漸浮出水面:若中共堅稱「台灣自古屬於中國」並已在國際法上「塵埃落定」,為何它需要如此用力、持續不斷地推動各式各樣的法律與輿論攻勢?答案其實藏在戰後條約、國際法判例,以及各國外交策略的縫隙之中——北京的敘事,不但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甚至與現代國際法的邏輯呈現結構性矛盾。
 

戰後條約留下的空白 北京填不進去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是重塑亞太秩序的基石。該條約由 48 個同盟國共同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但沒有指定受讓方。這並非疏漏,而是當時國際局勢下刻意保留的政治空間:一方面避免強行將主權劃入其中一個中國政權,另一方面確保未來安排具彈性。
 
北京最大的不利點在於,它不是該條約的簽署國,也沒有任何後續國際法程序授予其「承接主權」的地位。這使得它試圖以政治敘事「補上」法律空白的努力,始終缺乏國際法支持。
 

北京引用《開羅宣言》卻避談其真正效力

 
北京常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主權論述依據,但在國際法領域,這些文件被視為政治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對照戰後其他領土安排——例如《巴黎和約》(1947)處理義大利領土、《奧地利國家條約》(1955)確立其國家地位、甚至東歐邊界的重新劃定——最終都需以正式條約收束,才具有主權轉移的法律效力。開羅與波茨坦遠未達到這個層級。現代國際法當中,主權移轉需要條約,這是北京無法跳過的門檻。
 

國際法院判例比北京歷史敘事更具說服力

 
1975 年的「西撒哈拉諮詢意見」中,ICJ 明確指出歷史治理紀錄不足以構成現代國際法下的主權;人民意願與政治程序才是核心。而 1995 年的「東帝汶案」更深刻揭示:一旦涉及人民自決權,主權狀態不能由單一國家片面決定。這些判例與北京習慣訴諸「歷史」、「民族」的敘事邏輯存在分歧,更不用說 2010 年「科索沃獨立宣言諮詢意見」指出:宣告獨立不違反國際法,而是否成為國家取決於實際治理能力和國際互動,而非某個國家的反對聲音。以 ICJ 的思維理解台灣問題,北京的主張無法跨越人民意願、有效治理、明確條約這三道關鍵門檻。
 

「一中政策」不是北京所說的「承認主權」

 
北京最常引用國際社會的「一中政策」作為自己立場被世界接受的證據。然而,政策(policy)不是法律立場(legal position)。美國的相關文件中,使用的是 acknowledge(注意到)而非 recognize(承認),這是外交語境中極具意義的字差。日本、歐盟與其他民主國家也都採取同樣區隔:承認北京政府,但不承認其對台灣的主權。
 

北京加碼法律戰,暴露自身矛盾

 
近年北京用各種方式擴張「法律戰」:制定片面規範、嘗試跨國執法、發布對台法律威嚇、甚至以民航路線操作國際法話語。但正因為現代國際法高度重視程序與人民意願,北京越是強推,就越容易凸顯其論述的根基薄弱。這也是為何國際輿論在面對北京敘事時,越來越回到「台灣地位未定」、「未完成移轉」等框架;而各國政府也在戰略文件中逐步強化台海議題,將焦點放在穩定、程序正義與人民選擇。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之所以進入「模糊期」,是因為北京的敘事缺乏法律支撐。
 
簡言之,北京之所以不斷擴張對台法律戰,並非因為國際法早已「定案」,而恰恰是因為它缺乏足以支撐其主權論述的法律根據。戰後條約的空白、國際法院的判例、主要民主國家的正式立場,都指向同一事實:台灣地位從未依國際法轉移至中國。北京越是試圖以法律戰掩蓋這個缺口,矛盾就越清晰。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