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3
《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與台灣主權
台灣主權在國際法上未被移轉給任何國家;台灣的國家地位來自自身的有效統治與人民自決。
這不是政治立場,而是二戰後國際條約體系的直接結果。
1951 年 48 國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明確寫出: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這句話重要之處不在於「放棄」,而在於:和約完全沒有指明台灣主權移轉給誰。
沒有「給中華民國」,沒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沒有「回歸中國」。主權移轉若要成立,必須:
• 以「條約」明載
• 經當事國批准
• 受讓國必須在條文中被明確點名
而《舊金山和約》刻意不做這件事,原因是冷戰初期中國代表權未定,美英不願在條約中為中國選邊站。
因此留下了一個「主權未定」的法律空間。
《中日和約》(1952)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夕、在美國促成下補簽的雙邊條約。內容清楚述及:日本確認其已依照《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與澎湖。
也就是再次確認已經放棄,但沒有移轉,條文中同樣沒有寫明「台灣主權歸中華民國」,更關鍵的是:
《中日和約》簽署時,日本已經依《舊金山和約》放棄主權,因此已無權處分台灣主權。
在國際法上沒有主權,不可能移轉主權,因此不論文本或法理,《中日和約》都不構成「主權移轉」。
中華民國政府在 1945 年受命來台接受日本投降,性質是:
• 同盟國授權的軍事占領
• 不是主權移轉
• 主權仍在日本直到 1952 年放棄生效
國際法一向要求軍事佔領不產生主權,因此1945–1949無法作為任何國家主張台灣主權的法律依據。
依照上述條約鏈:
• 日本放棄
• 未指定受領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參加和約
• 中華民國未被列為受領國
• 和約簽署後日本無權處分
• 無任何條約完成主權移轉
結論自然形成:台灣主權在國際法上並未移轉給中國(無論 ROC 或 PRC)。這不是主張,而是條約體系本身產生的結果。
也正因如此,高市早苗才能在國會中用一句話點破:日本已放棄,但沒有決定台灣地位。
「主權未定」處理的是台灣主權的外部來源;「主權國家」處理的是台灣的事實現狀與人民主體性。
台灣本身具備固定領土,台澎金馬等地由自身政府有效管理,同時2300 萬住民形成穩定政治共同體,並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以及70 年以上的獨立政府治理。此外,亦與數十國簽署協定、具有對外貿易與安全合作能力。
這些都是主權國家的典型表徵,台灣的國家要件比許多新興國家更完整、穩定。因此:
台灣未依條約被移轉給任何國家(主權未定),但以自身存在與人民自決形成一個主權國家(事實國家)。
兩者不是矛盾,而是台灣現狀的雙軌結構。
高市早苗說的是國際法現狀,但這恰恰阻礙中國的敘事:
• 若承認《舊金山和約》效力,中國則無法主張歷史權利
• 若承認主權未定,台灣人民即自決合法化
• 若承認有效統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從未統治台灣
• 若承認民主化,台灣主權即回到人民身上
因此中國必須否定這整套戰後秩序,然而,美日近年對此立場愈講愈明確:台灣不屬於中國,且台海安全與美日同盟直接相連。
總而言之,《舊金山和約》未移轉主權,《中日和約》也無權移轉主權,台灣主權未定,但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
這不是政治態度,而是國際法條文、歷史文件與現實治理共同構成的客觀結果。
台灣的主權不是由外國贈與,也不是由國際條約交付,而是在未被移轉的法律空間中,由台灣人民在七十年的治理、民主化與國家行為中自行形成。
這是高市早苗的答詢,在國際上引發如此大震盪的真正原因,在於她沒有挑釁,只是把戰後秩序按原樣重申,而按原樣重申,已足以讓中國的敘事全面失效。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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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主張:
◆ 戰時宣言具法律效力
◆ 台灣依此應歸還中國
◆ 中國依此取得台灣主權
國際法事實:
→ 戰時聲明=意向表達,非主權移轉文件
→ 《波茨坦》屬政治宣言,不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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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主張:
◆ 台灣是中國「內政」
◆ 「收復台灣」=國內問題
國際法事實:
→ PRC缺乏領土主張的法律基礎
→ 日本僅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主權,未指定接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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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主張:
◆ 台灣地位已依《開羅》確定
◆ 日本放棄=「歸還中國」
◆ PRC抗戰貢獻應被承認
國際法事實:
→ 條約僅規定日本放棄主權,未指定接收國
→ 台灣地位因而懸而未決
→ PRC未受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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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主張:
◆ 決議承認PRC代表台灣
國際法事實:
→ 決議僅處理「中國代表權」
→ 完全未提及台灣主權
→ 未授權PRC代表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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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主張:
◆ 日本基於《開羅》承認台灣屬中國
國際法事實:
→ 日本僅「理解與尊重」PRC立場
→ 並未承認台灣屬PRC
→ 日本仍依 SFPT,不承認PRC對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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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J判例:
→ 《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領土,但未移轉主權
→ 台灣地位=懸而未決
主權繼承:
→ 台灣地位:依國際法仍懸而未決
→ 中華民國(1949後):佔領者,非主權擁有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不是台灣者主權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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