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8日星期日

從「佚名」到「易名」馮睎乾十三維度

 


從「佚名」到「易名」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年底將於廣州開演唱會的陳奕迅,至少有8首由林夕填詞的作品在歌單上,但在呈交中国官方審查的文件中,填詞人一欄該填「林夕」的地方,都被改為其他香港或台灣詞人的名字,如《K歌之王》和《你給我聽好》改為林若寧、《十年》改為黃偉文、《當這地球沒有花》改為林寶等。(注1)
事件曝光後,那份弄虛作假的歌單在中国大陸網上瘋傳,陳奕迅被嘲為賺香噴噴的人民幣,迎合中共潛規則,唱林夕的歌,改林夕的名,「食相真差」。據《自由亞洲》報道,政府官網上的歌單已在6月15日被刪,只餘下演唱會的申報簡介。
看了這則新聞,不禁想起2020年初,林夕正式遭中共封殺,有大陸藝人在電視演唱林夕填詞、張國榮原唱的《我》,螢光幕展示的詞人資料竟被竄改成「佚名」。當時大家議論紛紛,都覺得非常荒謬,我還在《蘋果日報》副刊寫了一篇文談論此事(見文末附錄)。
想不到事隔三年,林夕已由「佚名」升級到「易名」,而涉事歌手還是昔日合作無間的陳奕迅——相比改頭換面的「易名」,很多人都覺得「佚名」已算尊重。我覺得此事問題不止「食相差」或「荒謬」,更明顯涉及違法行為,有別於把「主席」講成「主人」那類芝麻綠豆小事。
在普通法和歐陸法系中,作者對自己的作品是擁有「人格權(moral rights)」的,意思是:(一)作者有署名權或識別權,除了實名,亦有權以假名對作品署名或拒絕署名;(二)為了保持作品的完整面貌,作者有權禁止作品被他人修改或歪曲原意。
就算作者已放棄其作品的複製或持有權,收不到版稅,人格權仍是不容侵犯的,那是對作者權利最基本的尊重。中国法律字面上其實也講人格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條,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注2)
由此可見,陳奕迅或其團隊為了通過中共審查,擅自竄改填詞人的名字,歪曲事實,顯然已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權,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中共既然常常自誇「以法治国」、「陽光司法」,那麼官方這一次會嚴正執法嗎?相信不太可能。陳奕迅的爸爸當年貪污被捕,只因為那時香港還有ICAC。
這樁「易名」事件中,唯一令人稍感安慰的是,填詞人沒被改成「林作」——這可能已是陳奕迅對林夕的最大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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