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香港「煽動罪」比大清法律更厲害
12月28日,特區律政司對黎智英等七名《蘋果日報》高層加控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刊印、發佈、出售、分發、展示、複製煽動刊物;翌日,律政司以同一罪名抓捕《立場新聞》六位高層及前高層,其後又通緝不在香港的《立場》董事蔡東豪,以及其餘前董事,包括資深傳媒工作者、前中央政策組高級顧問練乙錚。
昨天,《自由亞洲電台》有一則報道,十分耐人尋味。該報道題為〈「法律程序」規定須犯案6月內起訴 何韻詩等前董事早於6個月前辭職〉,記者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法律程序」,發現案件涉及的所謂「煽動罪」,檢控是有期限的,訂明「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
然而《立場》在今年6月27日發出公告,表示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何韻詩等人已辭任董事。國安警在12月29日才抓捕有關人士,顯然已超過6個月期限。
《自由亞洲電台》就此事訪問湯家驊。據報道,湯家驊的答案是:「今次案件是『串謀』,串謀是一個持續性行為(⋯)故今次案件中,條例所說的時限未必適用。假如警方在法庭上成立,『串謀』行為沒有一個終止期,串謀未必需要與部分人士是否為董事有直接關係。」(注1)此說是否合理,並不重要,反正整件事也無道理可言。
我覺得耐人尋味的是:湯家驊的答案,極其量只可勉強解釋《立場》前董事被捕的理由,但《蘋果日報》停刊已超過半年,有別於一直營運的《立場》,無論是「發佈煽動刊物」抑或「串謀煽動」,「罪行」也明顯終止了逾6個月,即過了法定期限,技術上怎樣控告呢?
問律師朋友,都說不懂,異口同聲表示只理解「正常法律」。
今日香港這條「煽動罪」,可追溯至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吳靄儀在2017年寫的〈「煽動罪」略述〉一文中,探討過這條法例的歷史。她說2003年2月特區政府刊憲,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當中有關於「煽動叛亂」罪的條文。由於「sedition(煽動)」來自普通法,立法會邀請英國大律師公會發表意見。吳靄儀寫道:
「公會(⋯)表明『煽動』罪是政治罪,早已過時,並無實際作用,特別因其對良心自由及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今時今日若在英國以煽動罪起訴任何人,只會因抵觸人權法例,無功而還。」(注2)
當時吳靄儀的結論是,如果2017年特區政府利用這條煽動罪,控告展示「香港獨立」標語的中大學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洗脫不了「政治檢控」的罪名。事實證明,今日特區政府是完全不介意「政治檢控」的。徵詢英國大律師公會意見?簡直天方夜談。
與其問大英法律專家,倒不如問大清法律專家,也許更合乎国情。我一時手痕,查一查《立場》、《蘋果》在清朝會犯上什麼罪,見《大清報律》第十四條說:「報紙不得揭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擾害公安之語,敗壞風俗之語。」犯法又如何呢?
《大清報律》第二十三條(對,又是二十三條)訂明:「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者,該發行人編輯人印刷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監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今天香港的新聞工作者若被定性為「詆毀朝廷,淆亂政體,擾害公安」,亦須監禁兩年,刑罰似乎差不多。
檢控期限方面,《大清報律》第四十二條說:「凡違犯本律者,其呈訴告發期限,以六個月為斷。」但今日香港,期限過了六個月也能照樣抓捕、通緝。若說「香港法治倒退到清朝」,恐怕也侮辱了清朝。
注
2
吳靄儀《不中聽文集》,第174頁。
(《立場新聞》網站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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