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時代革命》和DGX的爭議】 電影外圍勞工

 


【《#時代革命》和DGX的爭議】
這裡很久沒update,看到 DGX 和《時代革命》(《時》) 有關版權一事,有些不吐不快。
首先,我不代表任何一方,只想分享一下經驗和看法,至於雙方如何溝通,我也只是從他們的專頁回應知悉的。如下面資料有錯,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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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己做過電影買片和發行,版權一事實在非常複雜,一個right可以按不同場合分別賣出。一般電影製作如需要配樂,除了自行創作,最常見的就是付版權費買歌,版權費多少由版權持有人訂立,可以是天價,也可以是友情價,免費都得。一般情況下,歌曲版權買了回來,就只限於電影放映、預告片或電影原聲帶等電影相關影音使用,不會 (亦不用) 買斷。
因此,DGX指草擬的合約上面寫明「Exclusive perpetual license」的字眼,認為片方要買斷歌曲,以我理解,其實都是錯的。
因為歌曲的「獨家及永久授權」,只能在這部戲 (《時》) (和片方) 行使 (即獨家授權片方在電影中永久行使,其他人不能聲稱自己是片方而再買下歌曲版權)。至於「全球」和「所有平台」就是指全世界的戲院、streaming、pay / free TV、影碟、VOD平台 (如iTunes、Netflix、Disney+),都屬一般合約再standard不過的standard term,沒有要拿誰著數的,難道每個國家再按次收費嗎?
再講多次,有關歌曲版權所有都要與電影有關,否則就是獨立版權再處理。即是,如果周冠威導演本人想去紅館賣飛演唱《願榮光》牟利,都要再clear一次版權;相反,DGX就算賣歌曲版權給警察再製作MV,都沒有違反合約,片方不能提告的,因為媒介已不一樣。一個right,只應用在一個媒介上,今次個case,就是《時》ONLY,因此沒有人要搶走 / 買斷DGX的歌曲。
又永久、又獨家、又全球、又全部平台,「真係火都黎」,咁你賣貴D咪得囉,你係版權持有人,個價你開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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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GX指電影大賣全球,理應有更合理版權費用,「唔打算追究上映咁耐票房有幾巴閉」。先不論坐地起價的道義問題,《時代革命》在英國不日上映,成績如何也無人知曉,而現時,at this moment,全地球只有台灣在全國公映 (有錯請指正),其實又真係有幾巴閉呢?OK,以紀錄片來計算,電影在台灣的確表現非常不俗,暫時累計有2568萬新台幣 (http://tw.dorama.info/drama/d_box_office.php),當港幣650萬好了。
但係咪好巴閉,就可以計計數。我不懂台灣發行行規,以香港買外地片發行做法來計算好了。
一般來說,發行方先付買片費用 (minimum guarantee) ,然後假設一部上映電影有1千萬票房,當中大約有600萬會歸戲院,戲院再扣除換票證、包場等成本後,發行方會分到大約360-380萬左右。
然後,發行方會先扣除minimum guarantee,再扣除宣傳和行政費 (如買廣告、線上線下promotion、做紀念品、海報 / 企板印刷、物料conversion、電檢費用、運輸、首映製作費、明星車頭梳化等雜項),有剩的話才會跟片方50 / 50 分帳,就是share royalty。(留意,如果片方賣給發行是flat fee,即定額售予當地發行,票房最後賣多少,片方也沒得分帳。)
如果台灣跟香港做法差不多,按推算,《時》票房港幣650萬,扣掉戲院分成和雜項,發行方會收到約230萬。發行方再扣除買片費用、行政和宣傳費後 (以香港一部中型港產片計,宣傳費過百萬其實不算甚麼,紅隧口、香港站一塊大billboard隨時都4-50萬,搞壇首映又10萬8萬,台灣更是全國宣傳),保守估計剩餘50 - 70萬吧。即《時》片方最後會分得25 - 35萬。
片方還要提供海報、電影物料、預告片、宣傳照等 (全部要付人工和技術費),還未計算投資方分成 (如有) 和製作成本 (好奇怪好多人認為拍紀錄片唔駛成本,拍完響屋企單人匹馬可以完成混音調色剪接)。幾十萬,根本自去年康城影展後這一年來,《時》團隊的人工都燒掉「盈利」了。
更何況,電影仍在上映,要待落畫後戲院計數,出報告予雙方會計核數,正確無誤後再付錢。片方說半年後才收到錢的確是事實,沒有戲院和發行方會一邊賣飛一邊跟片方分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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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沒有配樂創作人會要求盈利分成的,除非你是投資者 (或好出名囉)。
如果每個版權都要求分成,一部戲如果出現10首歌,豈不就分了3成盈利?可能有,但我沒見過。如果真的如此,久石讓應該分掉宮崎駿一半身家了。又可能Dgx以為周導拍Marvel吧。
又其實盈利100萬都係得3萬,Dgx認為電影會有千萬盈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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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整件事,恐怕就是周導 / 監製以為買下了「黑方格」MV的版權,就連帶擁有了音樂的版權,「也許」以為「黑方格」與創作者是同一團隊;後來知道版權持有人不同,就立時跟Dgx商議好3萬版權費,就算沒及時簽約,商議好就覺得歌曲版權一事已settle了;又「也許」認為Dgx都是自己友,同路人,大家都一腔熱血把香港的抗爭讓全世界看見,合約後補,有盈利後再付3萬,「也許」是沒問題的。
那會想到當初沒有簽好合約的口頭承諾,當天的粗疏,當初的「也許」,會招致今天坐地起價和各種back fire。的確是疏忽,買個教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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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沒有人認為不需要尊重創作者,版權費當然要收,不應該是黃圈就要豁免,導演要搵食,音樂人都要搵食,沒有人反對的,任何一方想佔對方便宜,都要受指責。
初心好純粹,但人一有利益,有計算就肉酸了。
當一個人認為一部屬於香港人的紀錄片會有巨額「盈利」,然後出爾反爾,捉住4個月無覆email就坐地起價,又話對方合約條款要求過份 (其實你咪comment囉,未簽約條款仲改得架嘛)、再出數個post公審片方。Well,無犯法嘅,始終未簽約,不過無咩道義同人格囉。如果Dgx在海外,搞仍然在香港的周導,就係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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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呢D所謂花生,吃了會中毒,我寧願不吃。
帶眼識人真係好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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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雙方聲明及最新回應如下︰
《獨立媒體》聲明︰
(《願榮光》團隊堅持要求《時代革命》移除歌曲 稱無法與周冠威取得共識)
「《願榮光歸香港》 Dgx原創團隊」最新聲明︰https://www.facebook.com/....../posts/55180182628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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