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大生暴動罪成 符凱晴判囚 4 年 11 月 親自陳情:若認為重判可令我反省悉隨尊便
編按: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5 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早前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今 (19日) 分別被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另見報道)
其中被判囚最重的次被告, 23 歲的符凱晴,今早解除代表律師的職務,親自讀出陳情信。她指,對自己的行為並不後悔,又指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她又指,自己不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只是希望籍此機會表達不滿,若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後悔及反省,「悉隨尊便」。
符凱晴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在還押期間,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的,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 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因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符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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