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日星期五

「不言而喻」即無需證據 馮睎乾十三維度


20260930
「不言而喻」即無需證據
一名尼泊爾籍男子被控於2019年11月參與油麻地暴動,判囚五年。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8月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駁回。日前上訴庭頒判詞,逐一駁回上訴理據,指原審判決並無不妥,當中最惹大眾非議的,是一句「不言而喻」。
當時住在油麻地的申請人,指原審沒把疑點利益歸於他,例如案發時他身穿灰色衫,腳踏人字拖鞋,裝束跟一身全黑的暴動人士不同,且周遭都是碎片及汽油彈,穿人字拖參與暴動簡直匪夷所思。
但上訴庭反駁,片段所見的人字拖和普通鞋分別不大,而事發時是11月深夜,申請人被捕時只穿深灰色短袖上衣,「這點似乎有點不言而喻」。申請人又說只因好奇才留在暴動現場,法庭則認為「八卦」是藉口,並下令將等候上訴期間的三星期排除在刑期之外,變相加監。
「不言而喻」竟能寫進判詞,成為駁回上訴的理據之一,香港法官似乎已經連演也不演了。說來諷刺,這四字成語恰恰出自主張人民奮起反抗暴政的孟子,他說:「仁、義、禮、智根於心……施於四體,四體不言而喻。」原意是指,君子的德性深植內心,舉手投足自然流露,旁人一看就知。
孟子的「不言而喻」,說的是善性由內到外,自然在舉止間流露;香港法庭的「不言而喻」,卻彷彿是衣服由外而內,可以印證穿衣者的犯罪意圖。孟子大概做夢也想不到,自己口中的「不言而喻」,兩千多年後竟被扭曲成另一版本的「莫須有」。
然而最大的問題是:在香港11月穿短袖,到底跟「暴動」有何關係?上訴庭稱原審依據常識作判決,但這句「不言而喻」正是最反常識之處——在汽油彈橫飛的現場,要是你有心暴動,理應穿着更安全的裝束,由頭包到落腳,才勉強可叫「不言而喻」。現在硬生生由「穿短袖」推演出「暴動」,中間不知滑了多少里的坡,判詞卻含糊其詞,沒有解釋半句。
從前看電視劇,無論編劇怎樣天馬行空脫離現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八字仍被奉為金科玉律,決不敢編出法官說「不言而喻」這種法庭膠戲。可近年的暴動案和政治案,昔日那八個字似乎已被法庭拋諸腦後。最初是現場穿黑衣作「暴動」論,現在連11月穿灰色短袖也算,還要若無其事說「不言而喻」。
未來的判詞會不會都是什麼「心中有數」、「不問可知」、「不證自明」、「惡貫滿盈」、「罪無可恕」、「賊眉賊眼」、「蛇頭鼠目」之類的四字成語呢?這個才是不言而喻。

《「831」的真實消息》唐生大地震



20261002
「831」的真實消息
「831太子站事件」已過去七年,本來正逐漸被淡忘,但香港国安警卻憑一己之力,透過連串拘捕行動,在国慶前夕將「831」重新推上熱門新聞。據報道,国安處近日先後抓捕八人,指他們在太子站外獻花、叫喊口號及散播有關「831」的「假消息」,涉嫌煽動市民憎恨政府和警隊。被捕人士包括網媒「爆炸頭」創辦人鄧浩榮和牙醫李盈姿。
9月30日《星島頭條》有篇報道,題為「爆炸頭被捕與李盈姿仍被扣查 警指拘捕行動繼續 所謂831無事實根據」,引述港警說「別有用心的人藉此散播謊言、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涉嫌干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首次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警方又說「將繼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云云。
港警強調「所謂831並無事實根據」,令我十分疑惑。「831太子站事件」是真實發生過的事,怎可能「無事實根據」呢?當然大家可以理解港警的意思,應該是指「831死了人」並無事實根據,正如中共官方談及「六四」,也同樣強調「天安門沒有死一個人」。然而問題恰恰在於,警方早已失信於民,大眾是有理由不相信警方的。
不妨舉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吧:監警會報告指出,警方曾向831到場的救護人員表示「站內沒有傷者」,拒絕讓救護員進入,但事實證明警方當時的說法並不正確。那麼誰才是習慣散播「假消息」的人呢?至於「831事件」有沒有人死亡,並非本文探討的事(我哪有證據?),我只想談談「831」有什麼不算「假消息」的事實。翻查舊聞,值得回顧的「真消息」原來數之不盡,有很多我從前也沒留意,如那個受傷的15歲男童的故事。
831當晚,太子站內確有示威者與乘客爆發暴力衝突。警方到場處理本來沒什麼不妥,但有了這個前因,也不代表警方可以為一切行動取得免死金牌。當時大批防暴警及速龍小隊進入太子站月台和車廂,以警棍、胡椒噴霧對付現場人士,就算有乘客跪地舉手求饒,警員仍施放胡椒噴霧,周圍亦有人被打得頭破血流。難道這些人都是襲警拒捕的示威者?不見得。
現已榮升為港警喉舌的《星島頭條》,在2019年9月2日有篇報道〈太子站13及15歲被捕少年提堂 家屬反對記者旁聽〉,說兩名少年分別在831晚上的太子站被捕,結尾是淡淡的一句話:「兩名少年均受輕傷。」沒明言怎樣受傷,不知道原因是否「不言而喻」。最耐人尋味是後續。
這名15歲男童沒被起訴任何罪名,警方卻偏偏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硬要把他送到兒童院。家長只好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即時釋放。根據父親及辯方律師所說,當晚男童到深水埗看紀錄片,父親因附近曾施放催淚彈,叮囑他戴口罩外出;散場後,男童沿平日回家必經路線步出太子站,結果被警察拘捕,指涉嫌非法集結。
少年庭裁判官其後檢視社會福利主任報告,發現該男童品學兼優、家庭關係融洽,師長亦大表讚揚,判定控方沒任何證據支持男童參與暴力事件,拒絕了警方的保護令申請。換句話說,這個15歲少年根本沒有犯法,卻無緣無故被警方拘捕,還一度被送到兒童院接受看管。男童最終獲釋,當然值得慶幸,但我念念不忘他被捕時所受的「輕傷」,到底該追究誰呢?
這名15歲男童的無妄之災,有媒體報道、法庭紀錄,決非「無事實根據」,責任當然全在警方,但至今卻無人認錯,也無人受罰。當日多少市民無辜被捕被打,統統值得追問,也必須牢記,決不是一句「831並無事實根據」就可輕鬆卸責。有市民慘被警棍打傷,是不是事實?有市民無辜被捕,是不是事實?警方曾向救護人員提供「站內沒有傷者」的假消息,是不是事實?
即使「831」太子站沒死過人,那依然是香港警隊一大污點,鐵證如山不容抵賴,跟「721不見人」不相伯仲。警察自己犯錯——打錯人根本是刑事罪行——卻從來沒有認錯,也無需負責,又憑甚麼要求別人相信你口中的「事實」?所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聽起來是否更像「假消息」,相信也不言而喻吧。能煽動大眾鄙視你的,由始至終,都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