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政府效命,香港法治已死
雖然中共不承認香港傳統的「三權分立」,但事實是,香港法庭從來就獨立於政府,從來不受政府管制,也不必遵循政府的意旨來斷案。
這樣的政治體制當然來源於英國,法庭中立使法治社會得到保障,使香港人不必生活在政府「以法治人」的恐懼之下。
這樣悠久的法治傳統,自國安法頒佈後,已經在無聲變型之中,而這種變型又悄然在某些法官身上發生。
法官也是人,在一個嚴格的中立的法律環境下,法官「有恃無恐」,因為他只對法律制度負責,甚至不必對上級法庭負責,他做錯了,上級法庭有權糾正他,但他只根據自己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來處理案情。
法官在法庭上鐵面無私,沒有政治立場,只有法律為他背書。法官不是機器,他也有人性,也有社會生活常識,除了法律條文之外,他也要有足夠的社會經驗來面對複雜的案情,以常識和良知作判斷。
但法官絕不能有的就是政治立場,政治立場會影響他的判斷,阻滯他的思考,歪曲他的理性。從來沒有一個香港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抱著強烈的政治立場和政治偏見,並且把他的偏見當作真理一樣,在法庭上宣講出來。
自國安法頒佈後,香港法庭已大變樣,一些涉及政治事件的案件,法官在審訊中不只是以涉案人干犯的法律條文去衡量,而是以自己的政治立場去理解法律條文。法官以個人的政治偏見介入審判,在處理案情與量刑方面,都可能產生極大偏差,使涉案者面對極不公平的審訊。
最近有一個叫練錦鴻的法官,在一單涉及反送中運動的案件審判中,竟公然作出四點個人政治立場的說明,包括:1﹑反修例問題的責任不在特首與政府;2﹑香港核心價值是務實商業而非自由;3﹑運動由政客與教育工作者煽動而成;4﹑雨傘運動與反送中同是傘下暴力運動。
練法官要根據國安法去判案,即使我們不同意,也無法指責他,但他在判案中引入自己的政治偏見,那香港市民有沒有權力質疑呢?我認為每個市民都有權提出質疑。
作為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訴,作為一般市民,對法官的行為不滿,當然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這不構成對法庭尊嚴的損害,因為法庭不是法官的,是所有市民的。人民設立法庭,不是讓法官為所欲為,人民有權監察法官嚴格遵循他的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
首先,香港法庭是不是練法官申張他的政治見解和政治主張的地方?當然不是。如果法庭任由法官發洩個人的政治主張,那法庭上就有五花八門的政治主張在那裡交鋒。每個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見解不同,不同的法官在那裡脣槍舌劍,那法庭如何樹立自己的權威?
其次,法官的政治主張是不是他判案的依據呢?當然也不是,如果是,那要法律條文來做什麼?每個法官都以政治立場來審判,還有法治可言嗎?
再次,法官在法庭宣講自己的政治主張,誰來確認他的政治主張是否正確?如果他的說法是謬論,影響案件的判決,那法庭豈不成為草菅人命的地方?
最後,更「衰」的是,如果法官的政治立場和政治主張,完全是為政府張目,為政府站台,為政府賣力,那這個法官究竟是人民的法官,還是政府的法官?
練法官所陳述的四點都經不起推敲,連基本的政治常識都沒有,身為法官竟如此政治低能,實在令人難以相信,即使站在建制派立場,這四點政治立場的表述,也是極之拙劣的。
「反修例問題的責任不在特首和政府」?那麼責任在誰?修例這件事是不是林鄭搞出來的?林鄭事後宣佈收回,證明整個事件是她搞出來,而且根本搞錯了。她搞錯了。責任不在她,那在誰呢,莫非在中共身上?練法官意思是不是如此?
「香港核心價值是務實商業而非自由」?這種大課題應該由全社會深入討論,也很不容易得出一致的看法,練法官憑什麼下此結論?即使練法官有權有自己的看法,也不應該把莊嚴的法庭當作自己胡說八道的地方。
「運動由政客和教育工作者煽動而成」?這樣武斷的結論,非但毫無根據,而且否定每個香港市民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個人意志和思想,沒有人能輕易煽動。政府都不能煽動我們去做什麼事,練法官能煽動嗎?
「雨傘運動與反送中同是傘下暴力運動」?我不知道「傘下暴力運動」是什麼?這個概念是練法官發明的。雨傘運動不涉任何暴力,最後參與者都束手被警察抬走,至於反送中運動,街頭暴力的參與者只是極少數,把整個運動污衊為暴力運動,只是政府污名化香港人爭民主的抗爭而已。
練法官的四點聲明不值一駁,倒是與中共和港共的說法如出一轍。練法官的問題不在於他在法庭上宣講自己的政治主張,而在於他所有的說法都秉承政府的意旨,堂堂一個法官,竟做了專制政府的代言人。
香港法治的淪落從哪裡開始?就從法官的墮落開始。法官甘為政府效命,他就不可能效命法庭,更不可能效命全體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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