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日星期六

做「中國公民」等於接受當屁民(李怡)

做「中國公民」等於接受當屁民(李怡)

梁振英在10.1酒會致辭時說:「作為中國公民,我們要與全國人民一起,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力量,也為香港的繁榮穩定貢獻力量。」
「港人自講」網頁為此發佈「我發你個瘟!」的訴求:「梁振英:香港公民就等於中國公民」。「如果香港公民等於大陸公民/香港人去大陸就唔使回鄉證/大陸人就唔使衝落香港生仔,唔使偷渡來香港,爭住要居留權。/梁振英你當《中英聯合聲明》冇到呀?你當『一國兩制』死㗎?」貼文被廣傳,一天之內有數百分享。
在香港拒絕「中國化」思潮風起雲湧之際,代表香港的特首把香港人等同於中國公民,並要香港人盡中國公民的義務,「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力量」,可視為反社會的言論。不過,它也提供了一個機會,讓我們去探討一下「公民」及中國公民的含義。
按國際定義,公民身份或公民權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因此,公民是指由法律規範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世界各國通用的法則,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公民權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受法律保障。公民權中最重要的是政治權利。公民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中共國在憲法上也列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但種種公民權利都有名無實。國家機器操控着一切,包括傳媒。當國家對犯人進行起訴時,公正審判權的規定也從未對罪犯有過行之有效的保護。中國國家元首雖在1998年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字,但迄今全國人大仍未批准該公約。中國領導人在出國訪問面對何時批准這公約的問題,一直說研究研究,但拖延了15年仍未見有提上人大的意向。
因此,中國是還沒有實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也就是還沒有公民權利的法源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家生活的百姓不是公民,而只是被深圳幹部在猥褻女童後指着受害家人說「你們算個屁!」的「屁民」,不是奴隸就是奴才。
1984年中英簽定的《聯合聲明》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而回歸後的香港,在司法制度基本不變的狀態下,市民的自由和法律權利也能保持,但政治權利中只有知情權還有着落(但已褪色),其他應有的如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政府管理的權利等則一直落空,因此香港人的公民權利是跛腳的。只有在未來的普選中,有「公民提名」這選項,香港人才算是完整的公民。
中國沒有「公民」,香港也沒有完整的「公民」。現在香港特首梁振英要香港的跛腳公民去做本質是屁民的「中國公民」,而且要我們盡「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力量」的義務,而這種義務是連中國憲法都沒有列出的。況且,公民權所指是權利與義務,香港人連進入大陸的自然權利也沒有而要受回鄉證規管,在中國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的香港人,怎麼做「中國公民」呢?
民調顯示,香港認為「我係香港人,唔係中國人」的人越來越多,拒絕做中國人的思潮方興未艾,因為越來越多的事實讓我們認識到,做中國人就意味做屁民。香港人今天雖說是跛腳公民,但至少還是有法律保障、有自由意志的公民,縱使法治、自由漸遭破損。但如果我們淪為中共奴才要我們做的「中國公民」,那麼我們就等於接受當屁民,命運永劫不復。
你要做「中國公民」嗎?還是即使跛腳也要站起來奔跑,跑到我們可以堂堂正正做一個公民的普選起點上?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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