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星期二

這是「干預汽車罪」?馮睎乾十三維度

 


馮睎乾十三維度

這是「干預汽車罪」?

這兩天,香港網民都在熱議上周五一宗交通意外。據網上流傳的車cam片顯示,有男子為了攔截一輛飆馳的電單車,居然衝出馬路,以肉身作「路障」,導致電單車手失控撞上鐵柱身亡,而「人肉路障」也被撞跌受了輕傷。有律師評論指,若有人嚴重疏忽魯莽,引致電單車司機死亡,或涉誤殺。

事後媒體廣泛報道,攔截電單車的男子原來是休班海關關員,警方正調查事件,最新進展是以「干預汽車」罪名逮捕該海關。《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9條的「干預汽車」罪,指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以這樣的罪名控告海關,實在令人意外。翻查資料,終審法院在2015年曾就「HKSAR v Law Yat Ting(羅逸庭)」案釐清「干預汽車」的法律定義。2014年2月,一名輕型貨車司機將車停泊於荃灣街邊後落貨,32歲的羅逸庭路過時,替司機關上車門,司機此時回來,發現手機不翼而飛,懷疑羅是小偷,馬上截停羅並報警。

警方到場後,沒有在羅身上發現失竊手機,轉而控告他一項「干預汽車」罪。羅後來被定罪,判囚六周,首次上訴失敗,要即時監禁。到了2015年,服刑完畢的羅逸庭得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等人義助,上訴至終院,被裁定上訴得直,法官對他的「冤獄」表示遺憾。

終審法院指出「干預汽車」的「干預」,應指「干擾或干涉車輛某部分,以致該車輛出現改動或對其產生損害,或者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由於羅逸庭當時只是關門,沒有對汽車造成損害,終院於是撤銷他的定罪。

當年張達明也指出,當局於1972年立法制定干預汽車罪時,立法原意是針對惡意破壞車輛的行為,「從常理睇,應該係有人特登用螺絲批整爛人哋架車,或者故意整到車胎漏氣等等破壞行為。」看到這裏,大家應該明白「干預汽車」是什麼性質的罪吧。

現在,回頭看看海關關員飛身攔截電單車的「英勇壯舉」。電單車最終撞到支離破碎,的確是因為海關的魯莽「干預」,但海關所做的,並非損害汽車的某部份,而是以罔顧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方式截停電單車,導致他人死亡,這合乎「干預汽車」罪的定義嗎?相信大家可憑常理判斷。

警方選擇以這種罪名起訴關員,有網民認為是故意選擇較輕的罪名,最終罰錢了事。但我反而覺得,若罪名與案情不合,海關關員甚至不必罰款,更可能是無罪釋放。大家有留意1月3日香港政府新聞公告嗎?關於這宗意外,官方新聞是這樣寫的:

「警方正調查今日(一月三日)下午在牛頭角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意外中一名男子死亡。

「下午約五時四十六分,一名二十七歲男子駕駛一輛電單車沿宏基街往臨興街方向行駛,當駛至近中央郵件中心時,懷疑失控撞向一路邊鐵柱。一名四十歲男途人懷疑被該輛電單車撞到。」

根據官方版本,「四十歲男途人」自己衝出馬路一事,彷彿從未發生。試想一下,如果沒有網上流傳的車cam影片,這就是2025年1月3日一宗毫不起眼的交通意外了。那位27歲電單車司機,會否又以「死因無可疑」結案呢?

但天網恢恢,如今事情鬧大了,人人看到那位海關如何「見義勇為」、「高尚情操」,又怎可能是「干預汽車」呢?警方最終會否改控其他罪名,仍是未知之數,不妨拭目以待。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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