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2
開明的明光社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日前發表〈「法治」社會的莫須有罪名?〉,為那些被国安警登門搜查的獨立書店仗義執言,令不少人大感意外。蔡志森說,閱讀不同立場的書籍能培養批判思考,無論是個人或社會,只有接受批評及勇於改過,才能不斷進步。
蔡還引述鄧小平名言「共產黨是罵不倒的」,指言論自由是香港制度底線,市民不該因為擁有未經法庭裁定違法的書刊而擔驚受怕,執法者若認定某些書觸犯法例,理應公開禁書名單及犯禁理由,並交由法庭裁決,而非自行定奪,以「莫須有」罪名打壓異見人士,令書商甚至市民人人自危。
明光社向來保守,一直反對同性婚姻、婚前性行為等,是鼎鼎大名的古老石山。可時移世易,當尖銳的批評消失了,即使只是對政權提幾句溫和意見,就已經顯得無比「開明」。時光倒流十幾年,誰想到明光社竟站得這麼前?如果言論自由是支球隊,今日香港就只剩下孤伶伶的守門員,硬着頭皮當前鋒。
警務處副處長簡啟恩昨天受訪,疑似回應明光社。簡表示,若書店負責人對書籍內容有顧慮,最簡單是不發售,或出售前自行閱讀——這個簡單的「專業建議」讓我想起早前元朗茶飲店被潑漆,警方建議若不想再受恐嚇,最好盡快結業。簡拒絕回應店家存疑的書籍可交予哪個政府部門審視,又指書店若經營不善結業,不應歸咎警方,否則是「妖魔化警務工作」。
簡啟恩當然反駁不到明光社,甚至引發出更多質疑。蔡志森的核心批評,是書籍內容犯法標準含糊,大眾無所適從,該由法庭裁決釐清。現在簡啟恩將個波拋回給如墮霧中的市民和書商,根本是卸責。試想一下,若你真心相信香港還有言論自由、「基本法」依然保障人權,那麼根據常識,本來就沒有書是不能賣的,店家又何需「顧慮」和自行審查?
若書籍必須審查,也理應「讓專業的來」,而非由看不懂「国安法」奧妙的市民盲人摸象。在中国大陸,什麼書能夠出版發行,至少有「出版管理條例」可依,第25條就列出出版物不得包含的十項內容,如「危害国家統一」、「宣揚邪教迷信」等,書籍出版前還必須「三審三校」。
至於從境外進口的書籍,大陸也有「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當中第4條明文列出十二項違禁內容,某程度上算是「資訊透明」。香港呢?居然一來就出動「国安法」的「煽動意圖」罪對付書店店員,簡直是用火箭炮射兔子,也顯然是一種「泛化国安」的手段。
中国大陸擺明車馬審查書籍,書未印出,「違法」內容已被過濾殆盡。香港在所謂「一国兩制」下,則奉行「先出版,後追責」的普通法原則:書商無需送檢,只在觸犯淫褻、誹謗等既有法律時才負刑責。然而「国安法」立法後,「煽動意圖」定義闊過大西洋,執法者又可以拘捕書店人員而不解釋具體原因,實質效果等於「事後追責,事前恐嚇」,比大陸的明文規定更難捉摸,也加倍粗暴。
書店若因經營不善而結業,當然不能歸咎警方,但現實是書店被「事後追責,事前恐嚇」的執法者弄得雞犬不寧,才無奈選擇關門,像屹立旺角五十年的田園書屋。明光社的文章已一針見血指出問題,簡啟恩昨天所說的話,卻完全迴避了批評的重點,如蔡志森這句:「所謂真金不怕洪爐火,若果被人批評幾句也擔心會因此而啞口無言、甚至倒台而要禁止的,恐怕本身亦已有很大的問題,甚至可能是作賊心虛」。
這讓我想起另一位基督徒的警句,不妨以此作結。十七世紀英國詩人彌爾頓(John Milton)是清教徒,他在《論出版自由(Areopagitica)》大力反對出版審查條例,當中有幾句話遙遙呼應蔡志森:
“Let her and Falsehood grapple; who ever knew Truth put to the worse, in a free and open encounter? Her confuting is the best and surest suppressing.”
大意是:「讓真理跟謬誤搏鬥吧。在自由而公開的較量中,誰曾見過真理落敗?駁倒謬誤,才是對它最有力的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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